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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在A企业上班,在春节即将来临之际,企业提前安排一批员工放假五天,按照国家规定,2019年的2.4--2.10期间为法律规定的春节假期。但企业在2月1号就放假了,比规定的法定春假要多了五天。放假回来过后,企业在发放员工2月份工资时,却没有发放这5天假期的工资。
陈某及其他放假员工认为,这多出来的五天假期是企业主动提出的,应算作是企业给员工的福利,所以这五天休假应视为正常出勤发放五天的工资。而A企业负责人认为,放假一方面是考虑到员工离家乡远,可以多放几天假在家陪家人;另一方面,临近春假,企业业务少,给员工假期可以节省用人成本,这多放出的五天,员工也并没有实际付出工作,应为事假,不应该计发工资。那么本案例中,企业该不该给陈某发放五天假期的工资呢?

首先,A企业多放出来的五天假期,是未和员工经过讨论协商确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强制放的五天假期不能视作事假。
其次,这五天假期处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A企业由于业务量少,为节省成本而多放员工五天假,所以应按相关标准发放员工5天假期的工资。更多资讯尽在汇思劳务派遣企业www.fyhslw.cn